被遗忘的田间“毒衣”——农药包装废弃物生态危害科普第三期_回收_生产_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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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遗忘的田间“毒衣”——农药包装废弃物生态危害科普第三期_回收_生产_处理
发布日期:2025-06-25 20:26    点击次数:51

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划重点!

不同角色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

在农业生产中,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至关重要。它们不仅影响着农村的生态环境,还与农产品安全和居民健康紧密相关。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,今天就来详细解读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》,看看不同负责人都有哪些责任义务。

一、政府部门:

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
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组织、协调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重任。要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,推动回收处理设施建设。比如,在一些农村地区,政府主导建设了专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,方便集中处理。
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药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履行回收处理义务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重点监管回收处理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。两个部门各司其职,共同守护生态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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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:

回收主体责任

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循“谁生产、经营,谁回收”原则。这意味着,生产者要从源头考虑包装的易回收性,比如采用易清洗、易分类的包装材料;经营者有义务在经营场所设置回收装置,且不得拒收自己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。部分农资店老板主动为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户提供小礼品,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回收。

生产者和经营者还需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废弃物,可通过宣传教育、奖励机制等方式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。

三、农药使用者:

积极配合回收

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完农药后,应及时收集包装废弃物,不得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、河流等地方。使用者有责任将废弃物交回给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站(点),在配药时,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,减少残留。

四、法律责任不可忽视

若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义务,将面临法律的制裁。农药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未履行回收处理义务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进行处罚;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站(点)未建立回收台账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会被处以罚款。

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,也会受到相应处分,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妥善处理需要政府、生产者、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努力。只有明确各方责任,严格落实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》,才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,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,让农业生产更加绿色、可持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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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文提供:植物保护学院“净凯源”团队田苗郁

责任编辑:花启恒

图文编辑:李子怡

审 核:贾志宏

监 制:贾志宏

发布于: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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